文 / 精品科技 法務 邱芷葳
接到僱用公司的錄取通知後,報到當日往往需要花費至少半天的時間來簽署各種文件,但報到當天要簽的文件究竟有哪些呢?
一進公司,好多資料要簽名,簽了就等於賣身?
接到僱用公司的錄取通知後,報到當日往往需要花費至少半天的時間來簽署各種文件,但報到當天要簽的文件究竟有哪些呢?一般而言,至少有以下四種:
1. 聘僱契約
是指訂有薪資條件、工作規則、職工福利等各式勞動條件的契約。員工在簽署之前,應特別注意契約的內容與面試主管承諾的條件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或者有疑慮的地方,務必立即提出並加以釐清,有必要時,也應主動要求修正契約內容,才可簽署,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2. 保密契約或保密承諾書
簽署前,應先了解機密資訊及營業秘密的定義,否則如果無意中洩漏了公司的機密資訊或營業秘密,反而招致高額的賠償責任,甚至可能因此揹負刑責,豈不是得不償失。
3. 不使用非法軟體切結書
保證在職期間不使用無合法授權的軟體。
4. 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是指公司為了保護內部重要的技術或業務資訊,防止員工離職後,在一定的期間內跳槽至具有競爭性的公司,並利用過去服務期間所知悉的技術或業務資訊為同業服務,而對原公司造成一定的傷害或打擊,於是與員工特別約定,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到相同或競爭性業務的公司任職或提供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制定的《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將競業禁止條款定義得更清楚,「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然而由於此種條款對於員工離職後的工作選擇造成一定的限制,因此如果逾越合理程度,對員工的工作權構成不當的限制及侵害,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員工報到時可能簽署的上述四種文件,甚至更多,往往都是僱用公司憑藉其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在員工受僱之初,要求員工簽署,員工為了謀求一職,不得已只好接受。但是,即便居於弱勢,必要時,員工仍應向僱用公司悍衛或爭取自己的權益,以免日後招致難以承擔之損失或責任,得不償失。
保護自己之一:不安裝非法軟體
僱用公司為求降低發生使用非法軟體之侵權案件的可能性,大多以張貼禁止安裝非法軟體之公告招示公司政策,也有部分公司會進一步要求新進員工簽具不使用非法軟體切結書,從源頭開始管控。然而,員工也應思考,僱用公司使用非法軟體,真的只有僱用公司要負責,員工完全不用負擔刑責嗎?其實不然。
依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對軟體侵權訴訟案件的統計數據,遭起訴的被告有高達三分之一的比例是員工,可見多數員工並不清楚企業使用非法軟體時,本身也須視其行為負擔民、刑事責任,未來出庭、聘請律師等費用與時間成本,都將會成為員工沉重的負擔,倘若被判有罪,還得面臨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因此,員工對所使用的軟體是否有合法授權,不可不慎。如果發現僱用公司使用非法軟體,或被要求使用非法軟體時,絕對不可以默不作聲地配合,應該挺身而出,表明拒絕之意,並進而要求僱用公司提供合法授權的軟體供自身使用,才能有效阻絕因此可能擔負之民、刑事責任。
保護自己之二:不洩漏公司機密、不帶走公司資訊
員工到職後,為執行業務之需求,常有機會接觸僱用公司之營業秘密或僱用公司所掌握之機密資訊,僱用公司為了保護其內部或所掌握的重要技術或業務資訊等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通常會要求員工到職時簽署保密條款( 合約),保證不論在職或離職,皆須嚴守封面故事Cover Story
FineArt Express 9保密責任,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洩漏僱用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
員工離職後,利用或帶走過去服務期間所知悉的技術或業務資訊跳槽至具有競爭性的公司為其服務,對前僱用公司也會造成傷害或打擊,因此,為了防止這種情形發生,在一定職務或地位的員工到職後,通常也會被要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員工於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前往與僱用公司相同或競爭性業務的公司任職,以期將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遭洩漏之風險降至最低。
此外,越來越多企業為求自保,會要求新進員工簽署聲明書,聲明其到職行為未違反兢業禁止條款,且任職期間不使用第三人的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以免企業因員工之到職或使用前僱用公司的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無辜遭受刑責及鉅額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所簽署的保密契約或兢業禁止條款另有約定違約金,實務上也認同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時,應依所簽署之契約內容給付違約金。
O興公司洪姓員工於到職時,曾簽署保密切結書,保證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均對於任職期間所接觸到的公司及客戶相關資料予以保密,違反者罰違約金500 萬元。但洪姓員工1 0 1 年 4月負責測試台灣O星公司當時尚未發表的某型手機時,用手機拍下4 張照片上傳臉書,O 興公司認為洪姓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起訴求償500 萬元,同時提出刑事告訴。
法官認為,洪姓員工上傳臉書的照片所揭露的手機外型及內頁連結的介面,也算是台灣O星公司的營業秘密,所以洪姓員工上傳照片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保密切結書的保密義務,雖然這樣的揭露行為對市場預期心理及銷售率影響不算大,但台灣O星公司因此三個月內不下訂單給O興公司的確屬實,對O興公司而言損害不算小,O興公司請求洪姓員工依保密切結書給付違約金,可謂於法有據。不過,法官考量到洪姓員工須扶養一名子女,遂將原應給付的違約金500 萬元酌減為250 萬元。( 參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24 號及台灣高等地方法院102 年度勞上字第131 號判決)。至於刑事部分,新竹地方法院則依妨害秘密罪判刑半年。
基於前述案例,員工必須了解,企業要求簽署的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通常都會伴隨著違約金或賠償責任,一旦員工違反保密責任或競業禁止責任,企業多半會毫不猶豫地向法院訴請員工給付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如果員工把企業的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帶走,甚至洩漏給第三人,員工極有可能遭判賠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假使員工洩密的行為又涉及妨礙工商秘密罪或違反營業秘密法,更有可能擔負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因此,不論員工洩密或違反兢業禁止條款的誘因為何,都不建議以身試法。
結語
不論代表自己或企業,員工在到職、在職或離職階段所需簽署的文件都難以計數,因此,簽署前均應謹慎以對,清楚明白簽署該文件所需負擔的責任是什麼,這樣才能在做好自我保護的同時,也做到了保護企業利益的責任,真正扮演好企業員工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