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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內的資訊資產,是公司的還是個人的?

在這個資訊科技發展快速的時代,我們常在新聞上看到例如某大廠的重要職務員工,跳槽到大陸競業對手當高階主管;隨之而來的就是後續出現產品相仿,進而控告跳槽離職員工的消息。受僱員工領公司的薪水並利用公司資源(如電腦),創作軟體、硬體、出版品等作品,這些創作的著作財產權歸誰所有?若都歸員工所有,老闆們還會願意出資進行研發工作嗎?

其實,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若雙方沒事前約定,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員工若未經同意使用,恐有刑、民事責任。不過為了鼓勵研究創新,吸引高端人才投入;像軟體研發這類職務,通常會在到職的時候簽訂合約,共享研發成果。更進一步的還會定義專利的所有權歸屬。

因著作財產權歸屬糾紛,而鬧上法院的案例很多,舉例參考。

 

案例一

A科技公司先前曾提訴指控B遊戲公司所推出的電玩遊戲「遊戲B」,抄襲A科技於2001年所推出的「遊戲A」,且B公司的B負責人在當時還是A科技員工,亦參與過「遊戲A」的相關創作,進而求償六千多萬元;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此案時,B負責人認為當時雙方僅僅是資金合作的關係,他並非A科技所屬員工。不過,依證人指證、與遊戲使用操作手冊、投保資料等相關證據,合議庭判定,「遊戲A」發行時,B負責人仍是A科技所屬工作室成員,依著作權法規定,A科技擁有著作財產權。另外,縱使B負責人否認屬僱傭關係,依雙方所簽訂的合約書,A科技亦擁有著作財產權,加上兩者語文與美術著作確實構成實質近似,判B公司及B負責人賠償兩千四百萬。

 

案例二

高雄一家軟體公司控告離職的L姓副總經理、L姓女專案部主任、G姓電腦程式設計師等3人,未經同意或授權,拿G姓電腦設計師研發的「管理專案系統」原始程式碼重製電腦程式,供L姓女專案部主任所開設的公司內部管理使用,違反著作權法。法院審理時,3人異口同聲辯稱,該系統是G姓電腦設計師下班後自行研發,前公司並未因此支付額外薪資或報酬,著作財產權歸G姓電腦設計師所有,但一審高雄地院判定,該系統是G姓電腦設計師研發,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其著作財產權屬於3人前公司所有,3 人重製行為已侵害著作財產權,各判拘役50日,上訴後被智慧財產法院駁回確定。

 

綜觀以上案例,公司電腦內的資訊資產,是屬於公司的還是個人的?在沒有相關合約特別規定下,其實已是非常肯定。X-FORT也本著此依據,提供了相關的控管模組與資產功能,以供留下員工在公司內電腦使用的操作行為等相關記錄,做為未來的稽查重點。日後當公司有相關使用需求時,即可將所需相關記錄資訊調閱出來以供相關佐證與查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