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行車記錄器風行,這不是一時的風尚,it is here to stay. 它幾乎成了車輛的標配。監視器,從路邊延伸到車輛上,迅速成長,因為它的成本效益很高。案件發生,檢視監視錄影,成了辦案SOP裡的第一步。也因如此,在2011年12月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舉辦的「數位鑑識專家座談會」,第一個簡報的第一張投影片裡就提到了「行車記錄器」。所有的鑑識,首先講求「證據保存」,在實體世界裡,監視錄影是最基本也最有效的「證據保存」方法,對照到數位世界(cyber world),是否也是如此呢?
我們可以預期,個資法實施後,法官在條文解釋上會有很大的負擔。台灣經濟研究院的王仁甫研究員根據日本的統計數字和人口比例推斷,台灣未來平均每年個資賠償將達300-500億,個資賠償案件數絕對不會少。我們考量到個資的處理多半在電腦裡進行,可以預期「數位鑑識」會成為重頭戲。法官必須還要能夠判斷數位鑑識的可信度。「數位鑑識」牽涉到很技術的部分,熟悉資訊的人,未必瞭解「數位鑑識」,何況是一般法官?在實體世界裡,監視錄影大大的減輕了執法人員的負擔,人臉、車牌號碼的辨識相對簡單。同樣的,如果有容易解讀的「電腦記錄」,不就可以讓數位鑑識變得簡單了嗎?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問題是:如何產生容易解讀的「電腦記錄」?
我們在一台電腦前架設一台監視錄影機,把操作人員以及電腦畫面錄起來保存,這當然可以算是一種電腦記錄,但是:有可能鏡頭被遮住,電腦螢幕畫面不清楚,資料量大,不易找到有弊端的片段,這些都是問題。何況行動裝置普及,許多的電腦都是移動式的,定點的攝影裝置實用性低。如果我們在電腦內安裝一份軟體,持續錄製螢幕畫面,透過網路,存入資料庫裡,也是一種電腦記錄方式。以目前的電腦速度和容量,這樣一方面會嚴重影響電腦操作速度,另一方面,同樣會不易搜尋出有弊端的片段。
且回歸管理的實務面,沒有員工會喜歡座位正後方被架一台監視器。法律不外情理法,讓員工有不被尊重的感覺,逐漸形成對立的公司文化對企業反而得不償失;而全面地錄製螢幕畫面也會為企業增加大量的軟硬體維護成本。能在員工有異常利用個資行為時作出警示,讓管理者能在事件發生前早一步作出處置,以達到員工用心、管理者安心、個資當事人放心的三心境界,這是軟體可以達成的目標,也是企業的努力方向。
























